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3********4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3民初1033号 |
案号 |
(2021)鄂2823执恢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谭东风的医疗费6236.65元、误工费4920.31元、护理费193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共计14562.53元,由郭海涛赔偿60%即8737.52元,其余部分由谭东风自理;二、驳回谭东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谭东风负担50元,郭海涛负担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