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卜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2********1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 #40;2021& #41;云0524民初37号 |
案号 |
& #40;2021& #41;云0524执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524民初37号民事判决,确认:由被告李卜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昌宁县田园镇继红食品批发部货款14549.5元。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李卜军负担。(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