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旭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6********0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民终33号 |
案号 |
(2021)桂0703执恢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3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给被上诉人卢祥瑞、卢寿彩因刘青花死亡造成的损失51791.17元;三、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给被上诉人卢祥瑞、卢寿彩因刘青花死亡造成的损失14152.93元;四、被上诉人黄云发赔偿给被上诉人卢祥瑞、卢寿彩因刘青花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损失共329418.36元;被上诉人刘金力对被上诉人黄云发承担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五、上诉人甘旭葵赔偿给被上诉人卢祥瑞、卢寿彩因刘青花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损失共230592.86元;上诉人甘日闪赔偿给被上诉人卢祥瑞、卢寿彩因刘青花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损失共98825.50元;六、被上诉人翁鹏赔偿给被上诉人卢祥瑞、卢寿彩因刘青花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损失共115296.43元;被上诉人翁广赔偿给被上诉人卢祥瑞、卢寿彩因刘青花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损失共49412.75元;七、驳回被上诉人卢祥瑞、卢寿彩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3219元,由被上诉人卢祥瑞、卢寿彩负担793元,被上诉人黄云发、刘金力负担4600元,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06元,被上诉人甘旭葵、甘日闪负担4600元,被上诉人翁鹏、翁广负担2250元,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94元,由上诉人甘旭葵、甘日闪负担。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安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4元,由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安支公司持本案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