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寅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4********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330民初359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马寅超向原告凤县上川铅锌矿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824246.6元,合计1824246.6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凤县上川铅锌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98元,减半收取10699元,由被告马寅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