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2********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02民初2010号 |
案号 |
(2021)鄂0802执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畅、吴杰向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2088.11元、罚息20871.49元、复利379.58元,共计143339.18元(截至2019年6月27日的);并按年利率17.1%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期间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朱畅、吴杰支付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何平、江波、赵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朱畅、吴杰追偿。上述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元,由被告朱畅、吴杰、何平、江波、赵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