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02********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2010号
案号
(2021)鄂0802执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畅、吴杰向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2088.11元、罚息20871.49元、复利379.58元,共计143339.18元(截至2019年6月27日的);并按年利率17.1%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期间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朱畅、吴杰支付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何平、江波、赵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朱畅、吴杰追偿。上述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元,由被告朱畅、吴杰、何平、江波、赵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1-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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