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0********3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802民初1014号 |
案号 |
(2021)鄂0802执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偿权。惠民银行按约定向张格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出借人义务,张格、杜艳未能依约还款,唐志明、张立琴亦未承担担保人责任,据此,惠民银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格、杜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740660元,支付截至2020年6月2日的利息67070.03元、罚息49666.88元、复息9802.12元,共计867199.03元;并按年利率16.65%支付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罚息、复利;二. 被告张格、杜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格、杜艳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南台路19号8幢605、705号房屋(房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东宝区字第00101142号),以及被告唐志明、张立琴所有的、位于荆门市象山二路14号房屋(房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市辖区字第40033575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志明、张立琴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格、杜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2元,由被告张格、杜艳、唐志明、张立琴负5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