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3民终1672号 |
案号 |
(2019)桂0303执1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周成、一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被上诉人桂林市利恒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603 3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 039 523.36元(此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止,之后违约金的计算,以603 326为基数,按月息2%计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 5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 566元,由上诉人周成、一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 566元,被上诉人桂林市利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 56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周成、一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被上诉人桂林市利恒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603 3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 039 523.36元(此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止,之后违约金的计算,以603 326为基数,按月息2%计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 5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 566元,由上诉人周成、一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 566元,被上诉人桂林市利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 56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19-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汉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201143518H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