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221民初158号 |
案号 |
(2018)宁0221执恢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永华宝来中小企业助贷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972526.03元,支付截至2017年1月13日利息5863.61元,合计2978389.64元。二、被告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2972526.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宁夏永华宝来中小企业助贷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自2017年1月14日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三、被告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家道汽车城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固原家道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余建生、张黑黑、颜咏梅、何兰兰、年锦江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7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家道汽车城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固原家道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余建生、张黑嘿、颜咏梅、何兰兰、年锦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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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彩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40456414971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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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固原经济开发区建业路(中小企业创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