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203********7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民初6332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4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21年6月24日被告武敬东、李珍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借款本金1125330.47元、利息30524.60元、罚息2055.13元、违约金129000元,共计人民币1286910.20元,及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125330.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8%计算的罚息、以利息30524.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8%计算的复利(具体数额以原告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数据为准);二、上述款项被告武敬东、李珍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本金40万元;2021年9月20日前归还本金40万元;2021年10月20日前归还剩余本金325330.47元、利息30524.60元、罚息2055.13元及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125330.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8%计算的罚息、以利息30524.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8%计算的复利(具体数额以原告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数据为准)、违约金129000元;三、被告山西三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敬东、李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武敬东、李珍任意一期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有权就被告白璐、张凯舟提供的位于太原市新晋祠路169号3幢2单元1层0102号房屋【晋(2017)太原市不动产权第003205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91元由被告武敬东、李珍、白璐、张凯舟、山西三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六、如被告武敬东、李珍、白璐、张凯舟、山西三辰实业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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