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权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4********3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民终5855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4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19)晋 0106民初 488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权红、杜爱香于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所欠借款本金817737元、借期内所欠利息122207.11元、罚息17191.61元;三、被上诉人权红、杜爱香于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逾期利息及罚息(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817737元为基数,按照16.8%的利率计算)。四、被上诉人权红、杜爱香于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复利(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期内利息122207.11元为基数,按照16.8%的利率计算) 五、被上诉人崔之欣、太原通顾淡铭煤炭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所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驳回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上诉请求。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3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6元,由被上诉人权红、杜爱香、崔之欣、太原通顾淡铭煤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