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24********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24民初780号 |
案号 |
(2021)川3424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洪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正刚运输费10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洪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