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24********2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24民初643号
案号
(2021)川3424执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英、苏尔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金宝彩礼7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金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金宝负担850元,被告苏英、苏尔作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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