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24********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24民初960号
案号
(2021)川3424执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洪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会清运输费10,47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26日起按原告起诉之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二、由被告洪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长发运输费12,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26日起按原告起诉之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三、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2元,由被告洪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