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6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16801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8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欠款本金36,733.55元; 二、被告刘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截止至2020年12月17日的利息49,814.66元; 三、被告刘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70元,减半收取计981.8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81.85元,由被告刘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