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明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1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4911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1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明胜、汪开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6 0万元及借款利息 8 3 1 1. 4元、罚息、复息(罚息以本金 6 0万元为基数,复息以借款利息 8 3 1 1. 4元为基数,均自 2 0 2 0年 6月 1 4日起按月利率 5‰加收 5 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正业、方美华、余国焘、沈英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明胜、汪开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5 0 3 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余明胜、汪开群、李正业、方美华、余国焘、沈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