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5********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104民初334号 |
案号 |
(2021)浙0104执2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希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7723.39元、截止至2018年11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182.47元;二、被告朱希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723.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朱希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元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浙江瞬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鹏、杨燕萍、楼雪花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