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苏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1********5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03民初3650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5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天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苏剑之间签订的《天代租赁协议》;二、被告邓苏剑向原告江西天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脑设备租金3580元;三、被告邓苏剑向原告江西天代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电脑设备,或设备折价款4480元;四、被告邓苏剑向原告江西天代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500元。上述第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江西天代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邓苏剑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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