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2民初4320号 |
案号 |
(2019)苏0922执2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27530.7元,并从2016年3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二、被告盐城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市港宇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的车辆(苏J09J3、苏J39J3、苏J03J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苏JH8743、苏JH9245、苏JH9542、苏JJ2453、苏JJ3006、苏JJ3001、苏JH8349重型半挂牵引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俊峰、陈必红对被告盐城市港宇物流有限公司上述抵押的车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帐号:6232636100120556249)。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607元,由被告盐城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俊峰、陈必红、盐城市港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07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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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俊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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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滨海县城迎宾西路南侧绿苑小区A8幢102、1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