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6********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甬鄞商初字第00153号 |
案号 |
(2014)甬鄞执民字第03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鄞州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9 999 891.83元,支付2013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复利合计163 125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浙民泰商银借字第DK070113001415号、DK070113001464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160 500元; 三、被告章学凯、严贤平、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市正明化工有限公司、章宏军、朱恩位、章学贤、徐亚珍对被告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11-19 |
发布时间 |
2015-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