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526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21)川1526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珙县华通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其贵借款本金106750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2月19日,以借款本金21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为计算;2.从2016年2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10675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7二、被告李宗平对被告四川省珙县华通矿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向原告曾其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四川省珙县华通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曾其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