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玉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07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藏0602民初885号 |
案号 |
(2021)藏0602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福林、刘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奇肆支付劳务费5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福林、刘玉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