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同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11********1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72民初841号
案号
(2021)鄂72执4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周同生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胡月桂船舶份额转让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作为本案全部和最终结算金额;二、被告(反诉原告)周同生自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上述款项,每月支付10万元;三、原告(反诉被告)胡月桂指定接收上述款项的银行帐户为:开户行:交通银行芜湖市营盘山支行户名:胡月桂账号:6222600260001975760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涉案纠纷再无任何争议;五、本诉案件受理费17682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88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胡月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63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33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周同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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