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2********0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203民初2504号
案号
(2021)桂0203执20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丹向原告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348565.3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为16684.37元,此后的利息,以人民币2348565.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9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赵丹向原告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3957.49元;三、被告柳州市金明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永明、覃佳璇、何晓玲、许瑞斌、王金涵、许永园、覃卫跃对被告赵丹的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12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0727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918元,由被告赵丹负担25809元(被告柳州市金明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陆永明、覃佳璇、何晓玲、许瑞斌、王金涵、许永园、覃卫跃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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