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聪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123********2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3123民初734号 |
案号 |
(2021)云3123执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余贤周、余聪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000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止的利息34,052.01元,合计157,052.01元;并支付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逾期年利率11.4187%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余贤周、余聪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支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余贤宏、余永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贤宏、余永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贤周、余聪花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