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辉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5********5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5民再6号 |
案号 |
(2021)川0525执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6)川0525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熊辉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征伟借款300,000元,并支付此款从2014年3月24日起按月利息4,000元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三、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征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原审被告熊辉阳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审被告熊辉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