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荣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1********1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1民初319号
案号
(2021)辽0421执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陈荣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胡欣土地承包费137,800.0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荣喜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6.00元,反诉费1,6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荣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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