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学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3********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1民初466号
案号
(2021)辽0421执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振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7,346.6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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