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5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5民初31283号
案号
(2021)沪0115执25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新民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新民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原告严新民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37.50元,由被告马平负担,被告马平负担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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