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卫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526********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504民初1045号
案号
(2021)云2504执1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何卫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2959.73元,合计182959.73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均按月利率11.0438‰计算)二、若被告何卫萍不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自友、何荣琼共同所有的位于弥勒市弥阳镇向阳坡东升小区1-1-401号房屋[弥勒市房(2008)共字第000129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何卫萍继续清偿。三、被告李自友、何荣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卫萍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被告何卫萍、李自友、何荣琼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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