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和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2********3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93刑初24号 |
案号 |
(2021)辽0293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牛和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小红、曾国中、郭显芳、曾彩乐、曾智刚人民币487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向阳人民币130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金宝人民币87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给原告人王殿文人民币348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原告人徐小红、曾国中、郭显芳、曾彩乐、曾智刚人民币2503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向阳人民币670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金宝人民币447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给原告人王殿文17880元。四、被告人牛和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小红、曾国中、郭显芳、曾彩乐、曾智刚人民币966429.6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向阳人民币178140.5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金宝人民币150299.5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殿文人民币48269.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小红、曾国中、郭显芳、曾彩乐、曾智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金宝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殿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