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9********4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3民初678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1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返还原告孙延和承包地中的水库下地12陇地的地头;二、被告宋勇用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孙延和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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