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9********3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1刑初154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飞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2020年5月19日的刑期共1日。刑期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二、被告人周德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2020年5月19日的刑期共1日。刑期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三、被告人黄志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2020年5月25日的刑期共1日。刑期从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四、被告人李飞龙、周德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剑损失7591元。五、被告人李飞龙、周德财、黄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明宇损失6792.8元。六、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明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