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元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2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刑初289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1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胡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欧迪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邹春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王金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阳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六、被告人雷元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七、被告人蒋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7天。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到期不交纳,强制缴纳。)八、被告人蒋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九、被告人赵海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十、被告人孙慧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赵跃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十二、被告人李彩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十三、被告人尹年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十四、继续向被告人王胡平、孙慧云共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 92424.2元;向被告人欧迪香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向被告人邹春秋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4244元;向被告人王金美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938元;向被告人雷元芳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7068元;向被告人蒋宇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8816元;向被告人蒋丽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985元,退还给各被害人(被害人名单及被骗金额附后)。十五、将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欧迪香个人物品由原侦查机关依法予以返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