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高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9********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11民初4691号
案号
(2021)豫0311执3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高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孟申借款本金34255.54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4255.54元为基数自2004年12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自2015年12月19日起应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高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孟申借款本金14075.46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4075.46元为基数自2004年1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2月26日,自2015年12月27日起应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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