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国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9********5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5695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3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范国新、丰丽萍、金德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 9 6 0 0 0元及利息(含罚息) 1 6 4 7 0 5. 7 6元(暂计算至 2 0 2 1年 7月 2日,此后按年利率 2 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 2 9 6 0 0元。2 、被执行人海宁市范大鞋服有限公司、海宁润辉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被执行人范国新、丰丽萍、金德行、海宁市范大鞋服有限公司、海宁润辉塑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 3 0 2 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1 0月 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7 3 0 0元、诉讼费 4 3 2 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