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洪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2********1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221民初430号 |
案号 |
(2021)辽1221执恢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银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修凤凯对上述借款负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刘洪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银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王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0.00元,由被告刘洪海、被告修凤凯共同负担7,620.00元,剩余5,080.00元由被告刘洪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