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878号 |
案号 |
(2019)新2324执1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朱陈晨、韩磊与被告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5月6日解除;二、解除原告朱陈晨、韩磊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三、被告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朱陈晨、韩磊剩余购房首付房款210299.57元;四、被告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朱陈晨、韩磊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31585.28元;五、被告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陈晨、韩磊违约金6901元;六、被告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陈晨、韩磊利息损失48780元;七、被告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偿还原告朱陈晨、韩磊的贷款本金192103.59元,利息1059.1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各种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八、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就上述第七项债权对玛纳斯县中华碧玉园C2-112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九、驳回原告朱陈晨、韩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3元(原告已预交垫付),由原告朱陈晨、韩磊自行负担205元,由被告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38元,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朱陈晨、韩磊付清。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交纳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与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19-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承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24053173167E |
登记机关 |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文化路103号办公楼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