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2********0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2405民初1403号 |
案号 |
(2021)吉2405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延边帕西菲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岳宗祥工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螺纹袖口买卖合同;二、被告青岛岳宗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延边帕西菲克服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 50320元,并以剩余货款 5032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 2020年 7月 27日日起支付原告原告延边帕西菲克服饰有限公司利息至还清货款为止;三、被告青岛岳宗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延边帕西菲克服饰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货款55497.42元,并以剩余货款55497.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 2020年 7月 27日日起支付原告延边帕西菲克服饰有限公司利息至还清货款为止;四、原告延边帕西菲克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被告青岛岳宗祥工贸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螺纹袖口308319 对。如数量不够,每减少一对按照0.18元/对从退还款中扣除。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53,减半收取1376.5元,由被告青岛岳宗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