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82民初1589号 |
案号 |
(2021)湘0482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松林、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9月23日止利息398,083.11元(其中,正常利息是383,468.56元,逾期利息是14,614.55元)和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原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具体以原告电脑系统导出的数据为准);被告陈秀平、陈昌礼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陈松林、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在执行拍卖王一春、朱秋健、朱国伟抵押财产时,可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被告陈松林、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二、被告陈秀平、陈昌礼、王一春、朱秋健、朱国伟在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陈松林、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410元,减半收取24,2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05元,由陈松林、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陈秀平、陈昌礼、王一春、朱秋健、朱国伟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或履行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松林、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9月23日止利息398,083.11元(其中,正常利息是383,468.56元,逾期利息是14,614.55元)和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原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具体以原告电脑系统导出的数据为准);被告陈秀平、陈昌礼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陈松林、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在执行拍卖王一春、朱秋健、朱国伟抵押财产时,可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被告陈松林、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二、被告陈秀平、陈昌礼、王一春、朱秋健、朱国伟在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陈松林、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410元,减半收取24,2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05元,由陈松林、湖南省水口山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陈秀平、陈昌礼、王一春、朱秋健、朱国伟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或履行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昌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8274835137X9 |
登记机关 |
常宁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宁市水口山镇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