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491民初12640号
案号
(2021)京0491执1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互联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80 000元、利息150.35元、罚息2062.17元、复利3.96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8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本金80 000元为基数,按《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150.35元为基数,按《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孟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80 000元、利息444.67元、罚息2208元、复利12.4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8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本金80 000元为基数,按《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444.67元为基数,按《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三、被告孟庆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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