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众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02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523民初1067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2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72010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87201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从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和实现债权费用51万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175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刘峰对本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峰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第一项义务的,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逾期次日起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对被告刘峰质押给原告的其出资于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341.88万元相对应的股份,对被告北京众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下列车辆(京acc200、京acc212、京acc222、京abz536、京acc188、京acc129、京acc165、京acc201、京acc178、京abx169、京acc125、京acc122、京acc139、京abz595、京acc186、京acc150、京acc180、京acc119、京abz563、京acc208、京abx195、京acc156、京acc151、京acc211、京acc111、京acc223、京acc128、京acc190、京acc202、京acc136、京acc117、京acc153、京acc118、京abz598、京acc137、京acc209、京acc116、京acc196)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上述质押物、抵押物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协议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受理费10931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4315元,由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刘峰、北京众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302MA002PC88Q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二街10号2号楼A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