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众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MA002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523民初1067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2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72010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87201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从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和实现债权费用51万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175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刘峰对本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峰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第一项义务的,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逾期次日起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对被告刘峰质押给原告的其出资于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341.88万元相对应的股份,对被告北京众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下列车辆(京acc200、京acc212、京acc222、京abz536、京acc188、京acc129、京acc165、京acc201、京acc178、京abx169、京acc125、京acc122、京acc139、京abz595、京acc186、京acc150、京acc180、京acc119、京abz563、京acc208、京abx195、京acc156、京acc151、京acc211、京acc111、京acc223、京acc128、京acc190、京acc202、京acc136、京acc117、京acc153、京acc118、京abz598、京acc137、京acc209、京acc116、京acc196)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上述质押物、抵押物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协议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受理费10931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4315元,由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刘峰、北京众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MA002PC88Q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二街10号2号楼A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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