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9405****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8)粤0491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粤0491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与三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9月17日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6-030的《回租租赁合同》项下未付费用以及原告处理诉讼案件相关事宜的相关费用详情如下:序号费用名称(未支付租金)金额(人民币元)1未支付租金49675537.50序号费用名称(未支付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金额(人民币元)2迟延履行金(截至2018年9月17日)1820519.99 3违约金(已扣减保证金8000000元)36901004残值转让费1005律师费3250006案件受理费3136727保全费50008保全担保费35109.34以上2-8项其他费用数额合计6189501.33未支付租金+未支付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合计55865038.83对于上述金额,原告与三被告均予确认。其中:1.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1690100元,三被告同意以上述《租赁合同》项下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8000000元抵扣本案相应数额的违约金,三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合计计算为人民币3690100元。(该约定用于说明上述表格第3项的金额来源)2.以上欠付迟延履行金暂截至2018年9月17日;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迟延履行金,以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49675537.50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进行计算。(该约定用于说明以49675537.50元为基数的迟延履行金的金额来源)3.截止2018年9月17日,三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的债务合计金额(未支付租金+未支付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为人民币55865038.83 元。(该约定用于说明上述表格合计金额的来源)二、截止2018年9月17日,三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的债务合计金额(未支付租金+未支付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为人民币55865038.83 元。三被告若于2018年10月25日之前向原告偿还债务40837096.53元,其余部分的债务15027942.30 元(55865038.83 元-40837096.53元)原告同意予以免除。三、如三被告逾期未全部履行上述约定的付款义务,或者未能在2018年10月25日之前各方就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债务达成其他相应解决方案且实际履行完毕,或者三被告有违反上述《租赁合同》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转让、转租、承包、分租、抵押、抵债、投资或采取其他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原告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的,则同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三被告每逾期付款一日,应以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49675537.50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迟延履行金,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迟延履行金在执行阶段一并计入强制执行标的额。2.上述协议第二条予以免除的部分债务金额15027942.30元不予免除,原告有权依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债务合计金额(未支付租金+未支付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人民币55865038.83 元及本条上述第1点所述新产生的迟延履行金]。3.原告有权就与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6-030-DY《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抵押物详见《抵押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四、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李瑶就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协议首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各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因首部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5个自然日视为送达。六、案件受理费313672元减半收取1568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金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19405448C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9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