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1********2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1076号 |
案号 |
(2021)川0781执2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中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472470.79元、担保费160000元,加倍支付担保费100000元、律师代理费243000元;二、被告四川中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油银通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分别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7日起计算;以29216.6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起计算;以4033.33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计算;以15912.5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起计算;以104716.6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以1660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以2575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以2660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4日起计算;以1575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日起计算;以2660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日起计算;以2660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以165658.3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6日起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均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绵阳瑞洋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亿家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鸿瑞乐苑健身有限公司、席增陈、曹俊、王均、唐洪强、张强、蒋永坤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被告四川中均科技有限公司、绵阳瑞洋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亿家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鸿瑞乐苑健身有限公司、席增陈、曹俊、王均、唐洪强、张强、蒋永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