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1********2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81民初945号
案号
(2021)川0781执2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中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714,779.21元、欠付的担保费80,000.00元、加倍支付担保费50,000.00元;律师费133,000.00元;并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其中7,000.00元从2018年2月17日起计算,16,608.34元从2018年6月4日起计算,2,016.67元从2018年7月3日起计算,32,358.34元从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13,304.17元从2018年2019年1月1日起计算,12,875.00元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13,304.17元从2019年3月4日起计算,12,875.00元从2019年4月2日起计算,13,304.17元从2019年5月3日起计算,13,304.17元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2,577,829.18元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绵阳瑞洋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亿家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鸿瑞乐苑健身有限公司、席增陈、曹俊、王均、唐洪强、张强、蒋永坤对第一项判决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席增陈、曹俊以其享有的四川中均科技有限公司99%、1%的股权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由十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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