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4********66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1民初1137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1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荣飞人工费(人工工资)47350元;二、被告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荣飞人工费(人工工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1、以2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以1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以173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马荣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923元,由原告马荣飞负担118元,被告易敏负担8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