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国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3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3民初42091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14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2641532】。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在被告未履行前述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6.5,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三项之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雪华自2020年3月5日起逾期还款,截止至2020年5月26日,尚欠原告本金3432200元。被告黄雪华以其名下房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谭国坦以房产共有人的身份出具同意抵押的声明,故原告主张对涉案抵押房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国坦作为保证人签署相关的合同,并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谭国坦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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