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7********0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125民初1500号
案号
(2021)鄂1125执1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峰、汪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返还借款20775.17元,支付手续费、利息、逾期利息3782.73元。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有权对被告赵峰购买的2017款运动版哈弗h6汽车(哈弗牌cc6461rm07多用途乘用车、发动机号码172505472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gwef4a58hf39680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浠水义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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