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仲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4********2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初5388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4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仲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曼华借款本金232.54万元;二、被告马仲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曼华借款利息(截止2020年7月28日,被告尚欠利息40.73万元,自2020年7月2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32.54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25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506元,由原告张曼华负担3845元,被告马仲刚负担3366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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