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飞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11********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2民初772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2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熊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晓波货款7966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96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从2020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二、熊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晓波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周晓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元,由熊飞强负担(此款周晓波已垫交,熊飞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周晓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