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飞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11********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772号 |
案号 |
(2021)川0182执2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熊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晓波货款7966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96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从2020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二、熊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晓波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周晓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元,由熊飞强负担(此款周晓波已垫交,熊飞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周晓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