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咸勇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22********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4003民初1217号 |
案号 |
(2021)新4003执恢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会银、胡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东建借款60万元;二、被告咸会银、胡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东建利息、保全费、鉴定费合计21.2万元;三、被告梁随升、咸勇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随升、咸勇勇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咸会银、胡彩霞追偿;四、驳回原告刘东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东建负担45元,被告咸会银、胡彩霞、梁随升、咸勇勇负担59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