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咸勇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22********0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4003民初1217号
案号
(2021)新4003执恢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奎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咸会银、胡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东建借款60万元;二、被告咸会银、胡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东建利息、保全费、鉴定费合计21.2万元;三、被告梁随升、咸勇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随升、咸勇勇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咸会银、胡彩霞追偿;四、驳回原告刘东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东建负担45元,被告咸会银、胡彩霞、梁随升、咸勇勇负担59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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